花费近35万元购买一辆全新宝马车,开了快一年才发现该车曾有过保险、销售记录。难道4S店会把二手车当新车卖?日前,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。
2016年10月,家住南京的王女士逛车展时看中一款宝马X1型汽车,无奈南京没有现车。多方打听她了解到,苏州某4S店恰好有一辆符合其要求的现车,于是她通过南京的经销商成功付款提车,一共花费了35万余元。2017年7月份,王女士接到保险公司来电,说车辆保险将于8月份到期,她到保险公司查询后竟然发现2016年8月30日,苏州某4S店曾将该车卖给朱小姐,朱小姐为该车投保,又于9月1日办理了退保退车。对于这个情况,4S店从未提起过,在多番协商无果后,王女士将苏州某4S店诉至法院,认为构成欺诈,要求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共计140余万元。
案件审理过程中,被告4S店辩称,车辆的确卖给过朱小姐并投保,但由于朱小姐实地看到车后马上改变主意,办理退保退车,并未提车,因此将车辆销售给王女士的行为并不属于二次销售,车辆确是新车。同时,4S店认可存在一定的过错,愿意赔偿王女士25万元。庭审中,朱小姐和其丈夫均出庭作证,并陈述,因案涉车辆的局部外观与自己的要求不一致,故提出换车,被告4S店未向朱小姐交付过案涉车辆的钥匙,朱小姐也未将案涉车辆开走。
法院认为,被告作为销售方理应将与案涉车辆有关的情况如实、全面地告知原告,被告在原告购车时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,损害了原告的知情权。但是,被告未向朱小姐实际交付车辆。另外,案涉车辆曾被签订过销售合同、办理过保险的事实对车辆本身的性能、质量没有任何影响,也不影响原告重新办理上述手续和使用车辆。
为此,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被告确有过错,但不构成欺诈,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25万元,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之后,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。近日,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业内人士告诉记者,一般来说,正规4S店不可能将二手车作为新车销售。但在提新车时,需要注意一些门道,避免提到库存车。车辆库存时间较长容易出现胶条老化,电池电料不足,寿命降低的情况。取车时首先要检查车辆证件,主要是出厂合格证、PDI检测证明,看下出厂日期是否是近期的,再看下车内仪表盘上的公里数,一般新车公里数在50公里以内。
检查车辆外观,主要是漆面是否有擦伤、凹陷,漆色是否均匀,各个钢板的接缝处是否紧密、均匀。拉开所有车门,感觉下力度是否一致,轻关门时是否有异响,后备箱里的备胎、随车工具是否齐全。
检查轮胎。新轮胎的毛刺很清晰,轮胎侧面一般印有出厂日期,可以看下是否是新生产的。此外,还要打开发动机盖,看下机舱是否干净整洁,感受发动机震动是否平稳等等。取车时请一位经验较为丰富的驾驶员陪同,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。